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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0-05-24点击:8257次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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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次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部、办、所)、二级学院:
现将《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3月11日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强化教学督导职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督导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为学校领导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教学督导和评价的结果是教师聘任、教师考核、绩效评定、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工作组三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教学督导委员等组成,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
教学督导团由分管副校长、教学督导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各二级教学院部院长(主任)、书记组成,分管副校长任团长,教学督导室主任任副团长。
教学督导工作组由各二级教学院部院长(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办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秘书、学生辅导员等3-8人组成,院长(主任)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每个二级教学院部成立一个教学督导工作组,对本二级教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负主体责任。
教学督导室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性、指导性、监督性机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坚持督教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行、督导与服务并举的原则,行使学校教育教学运行监控、质量评价等职能。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工作组三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团均由分管教学督导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日常事务性工作归口教学督导室。由教学督导室统筹安排各二级教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由校行政批准并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从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中遴选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的聘任条件:
1.严格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愿意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加强质量监控、指导教师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2.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工作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在学校享有较高的威望。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4.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及教学指导能力,责任心强。
5.掌握现代信息化教育教学方法与技术,教育教学理念先进。
6.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九条 例会制度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每个月第一周召开),听取与交流、研讨教学督导工作。工作例会由教学督导室牵头组织,教学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及各二级教学院部院长(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参会。
第十条 听评课制度
教学督导人员按照规定,深入教室、实验实训场所或利用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听课,对每次听课情况做好记录和评价,肯定优点,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执教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活动巡查制度
在期初、期中、期末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督教、督学、督管,对学校各项教学活动进行巡查,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高效运转,确保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十二条 参与教学改革调查研究制度
对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为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督导结果复议制度
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室申请复议。教学督导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评价结果的主要依据;若评价结果与真实情况不符,必须予以及时纠正。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教学标准执行的质量监控。每个学期对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教学计划、技能考核标准、毕业设计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客观性的评价与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
2.负责对全校重点建设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订单班课程、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新开课程、教学效果不理想的课程等进行重点专项听评课。做到一手抓典范辐射,一手抓典型警醒提高。
3.负责对全校引进及外聘教师试讲进行听评课,为引进人才把关;对青年教师及新任教师进行听评课,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教师进行听评课,促其加强责任心和提高教学能力;对学生反映或评价较好的教师进行听评课,建议教务部门组织示范公开课,以点带面,共同提高。
4.负责深入全校教室、实验实训场所或利用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分组轮流周安排教学巡查(抽查),如实记录教师、学生到课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到二级教学院部及教务等相关部门处置。配合校领导及教务处对期末考试进行巡查监督,严肃考风、考纪。
5.负责对教学上有关事宜进行建言献策,为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通过正常听课、教学巡查(抽查)、听取学生意见及参与优秀教师、优秀课程评选等工作,对教师教学水平及教学质量做到心中有数。
6.负责对全校新增专业(专业方向)建设、实验室建设、技能竞赛、专业技能考核、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专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7.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各个二级教学院部的教学督导工作。
8.负责对二级教学院部教学工作(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进行随机抽查。
9.负责向全校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科学的教学方法、成熟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改革成果等,通过教学督导简报等形式与教师分享;不定期汇集、分析、研究各种教学信息,形成教学工作质量诊断报告,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0.负责对全校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专项督导,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师用自己的学术魅力来感染和引导学生。
11.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督导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教学系统与学工系统之间的融合对接,协调处理好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教与学之间的关系,构建教学系统与学工系统协同育人的双向联动机制。
3.参与教学标准执行的质量监控。
4.参与对全校重点建设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订单班课程、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新开课程、教学效果不理想的课程等进行重点专项听评课。
5.参与对全校新增专业(专业方向)建设、实验室建设、技能竞赛、专业技能考核、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专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落实教学督导室提出的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要点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本二级教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负主体责任,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院部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二级教学院部引进及外聘教师试讲、青年教师及新任教师、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教师、学生反映或评价较好的教师进行听评课。组织本二级教学院部示范公开课,以点带面,共同提高。
3.负责对本二级教学院部分组轮流周安排巡课,如实记录教师、学生到课情况。对期末考试进行巡查监督,严肃考风、考纪。
4.负责对本二级教学院部教师教学水平及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通过正常听课、教学检查、听取学生意见及参与优秀教师、优秀课程评选等工作,对教师教学水平及教学质量做到心中有数。
5.负责对本二级教学院部教学规范化管理和教学质量状态实施监控和督导。对照教学评价指标体系,每学年对本二级教学院部教学工作(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基本文件完备率情况;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的教学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6.负责组织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成熟的教学经验、教学改革成果等,负责组织专业研讨会、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向学校推荐本二级教学院部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教学方法。
7.掌握本二级教学院部教风、学风状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情况。及时将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建议反馈到本二级教学院部,并加以督促落实整改。
8.协助本二级教学院部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升进行指导。
9.协助本二级教学院部开展教学管理,对教学秩序和考试工作进行巡查和督导。
10.定期通报本二级教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情况。
11.完成院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基本要求。 每个教学督导人员必须遵守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监督教师教学基本情况、教学基本运行情况等。
对教学督导委员的基本要求是每人每周听课2-3次。开展听评课,事前不预定、不通知授课教师本人。每听完一次课,必须及时评议,并填写好听课测评表。任课教师须自觉接受,并认真听取评议指导意见,努力提高教学水平。退休督导委员每学期听课40次左右,在职督导委员根据个人任课及工作情况,妥善安排,尽量多参听。教学督导委员的教学巡查(抽查)活动由教学督导室统筹安排。
各个二级教学院部的教学督导人员开展听评课与教学巡查(抽查),由教学督导室统筹并根据院部实际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纪律。教学督导工作要求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在评价教师、填写听课测评表及评优测评表时,每个教学督导人员应严肃认真;评议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结果及时归档,注意保密。教学巡查(抽查)数据做到准确无误,并及时发布。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资料管理。教学督导资料是监控学校教学运行状况与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资料,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和教学酬金发放提供重要的依据。教学督导资料(教学督导工作例会会议记录、各级教学督导人员听评课记录本、专项检查记录、听课测评表、计分表、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定期、及时交教学督导室归档。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评比。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教学督导工作评比。
1.教学督导委员工作评比。每两年在退休和在职教学督导委员中开展一次遴选评比活动。具体评比与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2.教学督导工作组工作评比。每两年在各个教学督导工作组(二级教学院部)中开展一次遴选评比活动。具体评比与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经费。教学督导工作经费(含办公费、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经费计划。确保全院各项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有权将工作中发现的教学或教学管理方面问题,向教学督导室或学校反映;有权建议被督导教师进行教学整改;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反复帮教,仍不能胜任教学岗位的教师,教学督导室及时向学校组织人事处、二级教学院部反映,并将相关情况提交相关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酌情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组织人事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请的专职教学督导人员在工作期间报酬,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兼职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量由教学督导室记录,参照《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核定、上报,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师德师风问题的;
2.不服从安排,工作效果差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湘环院字〔2005〕181号)同时废止。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印发